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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赖祥辉、张林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祥辉,张林英,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赖祥辉,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林英(申请人赖祥辉之妻),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登高西路285号(丰华商城)2幢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汤鑫,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与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与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因赖耀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所有费用合计550000元(该款转账至申请人张林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4579)。二、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赖祥辉、张林英300000元;待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将死者赖耀坤尸体火化后凭火化证明由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两日内给付给赖祥辉、张林英余款250000元。三、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开具或复印死者赖耀坤的死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赖祥辉、张林英不得就本次赔偿纠纷再行向申请人福建香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