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浏商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浏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汉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芸、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哲、花国正。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芸、宋伟伟,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哲、花国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和要求制作非标内六角的产品。2012年8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订购单加工生产非标内六角的三批产品,并交付被告。2012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对账,确认该三批产品货款总额93425.56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定作款93425.56元;2、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生产的产品使用客户为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因原告资质未达客户要求的标准,才经我公司代为采购,并依客户生产进度所需分批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原告未能依照约定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货,原告方已单方违约,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由于生产进度需求,只能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并取消原有订单,我方也在原告8月10日将货物送达我公司前一星期通知了原告相应情况,并要求原告不要再送货。而原告为了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仍将货物送至我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央求先将货物寄放在我公司处,说服客户接受原告延期生产的货物,因此我方才同意原告将货物放在我公司,并动用关系客户才勉强接收了货物,但客户在使用原告产品过程中,出现产品断裂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此后客户坚决不再接收原告生产的产品,同时还取消了原告代加工的其他型号的产品。另外,我公司为此次交易投入模具制作费4万余元,也因客户取消订单导致我公司不仅无法回收该模具制作费用,还影响我方与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综上,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未按期交货与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大过失,原告应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故我公司无需再支付原告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传真采购订单和图纸,要求原告加工圆柱非标内六角,其中“8*27”50千件,“8*32”50千件,“5*20”100千件,“6*22”100千件,交货日期为7月18日,并要求原告按被告提供图纸生产,如图纸与实物不符被告将拒收,材质一定要按照被告要求生产,产品如在使用时出现断裂等问题,被告将此批不合格产品全部退还给原告。同时明确对账单和发票请于该月25日前至我司,逾期货款将延至下月。当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在该传真件下方注明,8*27”在8月28日开始分批交货,“8*32”在8月30日开始分批交货,“5*20”在7月20日开始分批交货,“6*22”在8月15日开始分批交货,并传真给被告。次日,被告又向原告传真取消订单1份,取消“8*27”50千件,“8*32”50千件,“6*22”100千件。原告在收到取消订单后其工作人员传真件上注明已取消后回传给被告。2012年7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传真采购订单1份,订购圆柱非标内六角“8*27”50千件。原告在传真件上注明8月30日开始分批交货后回传给被告。之后,原告开始为被告加工圆柱非标内六角,并在2012年8月10日、8月16日分两批将加工好的产品送到被告处,被告也予以签收。2012年8月17日,原告传真给被告对账单1份,载明送货日期、规格、数量、单位,总金额为93425.56元。次日,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了采购部专用章且相关人员签字后回传给原告。原告并于2012年8月23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也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后因被告未将加工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对于加工款的支付时间,被告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在货到后60天付款,原告则认为货到当月对账,次月底前付款,现认可被告的意见。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延期交货,并存在产品断裂等质量问题,并提供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制作的检测报告和清单复印件。对此原告认为,传真单明确交货是从7月20日和8月30日开始分批交货,现原告在2012年8月10日和8月16日交货不属于延期交货。而质量问题被告在诉讼前未向原告提出,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也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取消订单、图纸、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和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清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圆柱非标内六角产品,原告将加工好的产品送到被告处,被告接收了相应的货物,对加工款的金额以对账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且收到原告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进行了相应的抵扣,因此,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93425.5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加工产品存在断裂等质量问题,因被告仅提供了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制作的检测报告和清单复印件,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原告延期交货的意见,因原告在2012年7月3日的传真回件注明为“7月20日开始分批交货”,之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在2012年8月10日、8月16日交货不属于延期交货。因原告认可被告关于交货后60日付款的意见,故被告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将加工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主张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加工款总额的年利率6%计算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加工款93425.56元。二、被告苏州上格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超亿螺丝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93425.56元计算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帐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