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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洪江与杨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江,杨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郭洪江,居民。被告杨杰,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驻所地:沂水县城南环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江与被告杨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杨杰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杨洪明的鲁Q×××××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洪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杰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杨洪明的鲁Q×××××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