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二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俊鹏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会同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二重字第00002号原告:李俊鹏,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法定代理人:朱维武,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丹丹,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鹏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鹏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鹏负担1400元。审判长 张 亚审判员 李悦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