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文涛与高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涛,高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485号原告刘文涛。被告高银平。原告刘文涛诉被告高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柏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秋霞、人民陪审员彭亚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银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高银平于2010年8月31日时称在承建安陆赐梦服装厂职工宿舍建设中期,因手中资金周转困难,故向本人借款叁万元,承诺第三个月用工程款还清,又于2011年7月30日再次向我借7000元,说工程要验收急用,验收拨款后两次借款全部还清,后索要,至今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文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被告高银平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高银平向原告借款37000元的事实。被告高银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高银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高银平于2010年8月31日在承建安陆赐梦服装厂职工宿舍建设中期,因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叁万元,承诺第三个月用工程款还清,又于2011年7月30日再次向原告借7000元,说工程要验收急用,验收拨款后两次借款全部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涛与被告高银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高银平理应偿还所欠款项。故原告刘文涛起诉要求被告高银平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〇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涛借款37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如逾期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高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725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柏松审 判 员 易秋霞人民陪审员 彭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