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薛一华,韦艳琼,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3年月日核槁:2013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3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108号申请执行人徐刚。委托代理人施建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薛一华。被执行人韦艳琼。被执行人张建。关于徐刚与薛一华、韦艳琼、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5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薛一华、张建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