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施正红与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正红,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施正红,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施正红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依据本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4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