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丰永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