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海兵、孙秋彦等海事担保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海兵,孙秋彦,舟山海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孙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银根。委托代理人:苏昊旻。被告:叶海兵。被告:孙秋彦。被告:舟山海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鲁斌。被告:李志国。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海伟。被告:孙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兵、孙秋彦、孙鲁斌、舟山海鹭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