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光平与王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平,王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光平,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学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平与被告王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光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