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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左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孔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孔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1929号原告巴特尔(曾用名孔惠君),系阿左旗农牧局草原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孔惠斌,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孔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翠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份,孔惠斌在石展上认识了杨老板,我家有两块奇石、另亲戚80000元的一块奇石。孔惠斌拿时将我的两块奇石定价为30000元,共计110000元,后卖掉将亲戚的80000元给了,我的给了15000元,还欠15000元。2012年10月份,孔惠斌拿了我5块奇石(当时定价300000元)我和孔惠斌于10月中旬去找杨老板谈定我的奇石400000元,因为我当时没有带银行卡,便汇到了孔惠斌的卡上,孔惠斌给了我300000元,欠100000元没给。同年10月27日我跟孔惠斌两人到广州,孔惠斌收了一块230000元的奇石,我收了7块奇石285000元,期间孔惠斌又从我处借了30000元。同年11月5日去杨老板处拿钱,杨老板没钱给,这样我们回来借钱,我借了200000元高利钱,又向亲戚朋友处借了30000元,共计230000元。孔惠斌拿去退石头,去后杨老板不给退石头,钱也没有要。回来后我向孔惠斌要钱,他只给了我220000元,又欠10000元。同年11月中旬,孔惠斌又来我家拿从广州买回来的奇石,当时说定350000元,我说不见钱不能给石头,孔惠斌说一定的。并在一星期内付款,但至今没有给钱。2013年6月从薛卫花店里拿一块奇石20000元,至今没给钱。没有说价格让孔惠斌拿走的奇石有2011年孔惠斌从我处拿走一块当时他人出价10000元没卖的奇石(像盆子),2012年6月从我家拿走一块罗汉文沙漠漆,另将一块像观音的奇石拿走,至今没给钱。以上共计欠款525000元,减去已给的80000元,尚欠445000元,还有三块没说价格的奇石至今没给。以上奇石均为沙漠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退还从我处拿去的八块沙漠漆奇石(计款370000元);2、返还未付清石头款及借款共75000元;3、返还未说价拿走的三块石头。被告辩称,我欠原告350000元,一共七块石头,借款已经还了110000元(包括借款,石头款等)还完后还欠原告350000元,我没拿未定价的三块石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10月份,原、被告以5块奇石(当时定价300000元)与杨磊谈定价格400000元,因原告当时没有带银行卡,便将货款1000000元(包括他人的货款)汇到了被告的银行卡上,被告给了原告3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100000元货款未付,但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合作做奇石生意期间,被告数次从原告处拿奇石,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奇石款370000元,被告认可欠其3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75000元,被告以已还110000元不欠原告借款为由抗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销售奇石,委托关系成立,被告销售货物后,应向原告结算货款,但原、被告间的约定均系口头约定,被告对欠原告350000元奇石款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从其处拿去的八块沙漠漆奇石,因该奇石已完成交易且原告已收货款,原告不能主张退货。原告主张被告卖给杨磊的奇石被告欠其货款100000元,因该笔交易系原告亲自与杨磊达成,原告也不能举证说明该笔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是否为400000元,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75000元及三块未定价奇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卖石头款3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原告负担960元,由被告承担34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