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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更福与李延超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更福,李延超,孙曰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保字第202号申请人张更福,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申请人李延超,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申请人孙曰娥,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李延超之妻。被申请人济阳宏远塑胶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陵民保字第2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延超、济阳宏远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延超、济阳宏远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和查封。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