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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啟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陈啟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天大道特一号第一企业社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修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啟珍,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啟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