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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学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学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杨学全,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谷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学全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杨学全的定罪量刑。2011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学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全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学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