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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糟胜利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糟胜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糟 胜 利 盗 窃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糟胜利,曾用名湛胜利,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回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2012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糟胜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摆凤琴、被告人糟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糟胜利在华亭县文化街农家乐1号酒吧喝酒时,以打电话为由盗得邢某三星I9082手机一部,后与张某某将该手机销赃得款500元,用于吸食毒品及消费。经鉴定,被盗三星I9082手机价值2522元。2、2013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糟胜利在华亭煤矿工会办公室以打电话为由盗得冯某iPhone手机一部,后与张文博将该手机销赃得款900元,用于吸食毒品及消费。经鉴定,被盗iPhone手机价值4373元。2013年8月29日15时,被告人糟胜利在华亭县城体育场附近被华亭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糟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伏某某、于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邢某、冯某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信息,鉴定委托书、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鉴字〔2013〕5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3)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华亭县公安局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糟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糟胜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且销赃得款用于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糟胜利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糟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梦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