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代延明与彭才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延明,彭才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2号原告:代延明,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安县。被告:彭才旭,男,生于1962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延明诉被告彭才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延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延明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延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代延明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