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查金枝与李峰、邹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金枝,李峰,邹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查金枝,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峰,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邹德忠,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原告查金枝与被告李锋、被告邹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金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邹德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金枝诉称:2013年5月9日,李峰向查金枝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邹德忠在借条上为李峰签字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李峰偿还借款50000元;判令邹德忠对上述李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李峰、邹德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权、质证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李峰向查金枝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邹德忠在该借条上签名担保。以上事实,由查金枝提供的借条字据原件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峰与查金枝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对于查金枝要求李峰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担保人邹德忠对于自己承担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查金枝借款50000元。二、邹德忠对李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峰、邹德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