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超与宋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超;宋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6号原告吕超。被告宋二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诉被告宋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超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超撤回对被告宋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超负担。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