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阿比莫且歪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比莫且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34号罪犯阿比莫且歪,又名阿比莫依呷,女,1954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比莫且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12年2月16日止于2030年3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比莫且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比莫且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比莫且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九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