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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宦某、万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宦某,万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宦某。申请人万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宦某、万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宦某、万某因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宦某自愿赔偿申请人万某人身损害的所有费用(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遗症治疗费等全部赔偿费)共计46000元。二、申请人万某二次手术(取钢板)住院全部费用由其自己承担,住院金额发票交付申请人宦某。三、双方约定以上协议款项共计46000��,由申请人宦某在签订协议时支付43000元(扣除已预支的各项费用),申请人万某二次手术(取钢板)住院发票交付给申请人宦某后,申请人宦某将余款3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万某,此协议履行后,申请人万某不得因此事再向申请人宦某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和费用。四、申请人万某自愿放弃本协议以外的其他诉求,并保证不得与申请人宦某所在的项目部、公司、业主单位、政府部门信访和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宦某、申请人万某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