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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康普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康普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建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司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康普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原双港工业园区达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相XX,经理。上诉人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李 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