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钟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斌审 判 员 王一心人民陪审员 叶永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惠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