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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周××申请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人周××要求宣告周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系申请人周××之子。申请人周××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不曾入学,完全没有劳动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完全依靠父母供养和服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周浩经铁岭市银州区医院于2007年5月7日鉴定为智力残疾叁级。申请人周××与妻子李××作为其父母,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现申请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周××作为周×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周×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不曾入学,没有劳动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依靠父母供养和服侍。2009年经铁岭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智力残疾叁级;2013年12月被申请人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加强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为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敬东审 判 员 :钱深满代理审判员 : 李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