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德芹、梁西红与宋磊、宋西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芹,梁西红,宋磊,宋西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费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杨德芹,男,汉族,居民,(系受害人杨霞之父)。原告梁西红,女,汉族,居民,(系受害人杨霞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查仲来,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磊,男,汉族,居民,(系受害人杨霞之夫)。被告宋西洋,男,汉族,居民,(系受害人杨霞之子)。法定代理人宋磊,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芹、梁西红与被告宋磊、宋西洋追索工伤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芹、梁西红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芹、梁西红撤回起诉。诉讼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子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麻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