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锋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先鹏,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高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香洲区明珠山庄11栋1003房检查时,从被告人曹某居住的房间内缴获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5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共369.08克)、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38克)、及电子称一把,被告人曹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伊某、李某、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举材料,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房产租赁合约,人口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括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电子称均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香 港审判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睿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