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静与被执行人段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唐静。被执行人段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杰的银行存款7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