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范红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77号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坤,男,1976年2月5日生,回族。被告:范红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范红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