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显荣申请执行赵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荣,赵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显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倌(曾用名赵开勇、赵笠杰),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倌银行存款674300元(执行款500000元、利息1625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