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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埠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怀军与史卫国、陈利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军,史卫国,陈利花,潍坊华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埠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怀军。被告史卫国。被告陈利花。被告潍坊华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南邻。法定代表人王文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军与被告史卫国、陈利花、潍坊华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