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779号反诉原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学农。委托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上海金考特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东路******iv>法定代表人彭宏文。委托代理人罗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金考特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