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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花与被执行人杨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花,杨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芮花,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守山,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芮花与被执行人杨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芮花以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守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守山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守山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713号楼东单元3层东户楼房一栋及地库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第20000024**号)。二、被执行人杨守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