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丘程贤与陈楷贤、陈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程贤,陈楷贤,陈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61号原告丘程贤,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楷贤,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梅生,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丘程贤诉被告陈楷贤、陈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丘程贤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陈梅生已承担担保责任归还2万元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陈梅生已承担担保责任归还2万元借款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程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程贤负担。审判员 杨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