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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丘程贤与陈楷贤、陈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程贤,陈楷贤,陈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61号原告丘程贤,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楷贤,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梅生,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丘程贤诉被告陈楷贤、陈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丘程贤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陈梅生已承担担保责任归还2万元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陈梅生已承担担保责任归还2万元借款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程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程贤负担。审判员  杨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