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文,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沈卫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沈卫东,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黄天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被执行人黄天泓,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佘亚萍,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怀化市。委托代理人谢华,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沈卫文与佘亚萍于2013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佘亚萍以其所有的两套住房(怀化市湖天开发区2#区花溪路7栋603号,房产证号:000475**;怀化市鹤城区新街2栋201号,房产证号:000700**)作价600000元抵偿给沈卫文,过户费用由沈卫文承担。根据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佘亚萍所有的两套住房(怀化市湖天开发区2#区花溪路7栋603号,房产证号:000475**;怀化市鹤城区新街2栋201号,房产证号:000700**)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沈卫文的债务600000元。根据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9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60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卫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卫文可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