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子权与郭新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权,郭新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99号原告郭子权。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民。原告郭子权诉被告郭新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子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