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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子权与郭新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权,郭新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99号原告郭子权。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民。原告郭子权诉被告郭新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子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