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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忻波与毛亚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2号原告:忻某。委托代理人:忻元耀。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忻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