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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沈海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联盛商业广场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段金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兼)  陈 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