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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储德翰、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德翰,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安徽长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储德翰,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岳民一初字第00150号案原告。申请人: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系(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51号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储德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长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翰、原告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安徽长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50号、第00151号】中,原告储德翰、原告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共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所属房地产或冻结其变卖款,保全金额150万元。并均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储德翰、岳西县翰林根艺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长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二宗、地产一宗【房产证号:岳自管房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1)第0248号】或冻结该房地产的变卖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发宏审 判 员  陈 亮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