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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