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惠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