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辉、金军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辉,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吴非执字第30号申请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秀梅,局长。被执行人刘辉,农民。被执行人金军,群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第4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4700元及自2013年6月25日起每月按应缴额2‰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刘立才审判员  金国强审判员  陈会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