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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大煌凯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大煌凯服饰有限公司,袁党义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相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煌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党义。委托代理人孙润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煌凯服饰有限公司、袁党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付代理审判员  王楷代理审判员  孙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