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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卜xx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君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于××省××市君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省××市××区××镇××小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文烨、被告人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11月底起,被告人卜××出于营利目的,在其位于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荷花小区的家中从事“六合彩”买码写单活动,上线为潮州人阿峰(另案处理),下线为杨××(另案处理)。被告人卜××收受杨××报来的投注后转报给上线阿峰,被告人卜××从中提成1%获利。截止2012年2月,被告人卜××利用“六合彩”收注写单共计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卜××在深圳市宝安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取的手机短信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综合材料、证人杨××、肖××、陈××、卜××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卜××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卜××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