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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国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杨国清。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负责人刘贵。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国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沈华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国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国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之间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吝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