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付维千与徐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千,徐朋,侯淑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49号原告:付维千,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晶,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徐朋,男,汉族,住舒兰市。被告:侯淑芳,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王立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维千诉被告徐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维千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维千以侯淑芳已与徐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维千撤回对侯淑芳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晶涛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