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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姜正华与章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华,章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姜正华。被告:章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华与被告章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正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正华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