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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执民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吕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火洪,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火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湖知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使申请执行人受偿1931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函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据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湖执民字第14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惠明审 判 员  杨言军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