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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刘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凤安,经理。被告刘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审 判 员  郁有君代理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