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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缪长松与张世山、詹可玉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长松,张世山,詹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申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缪长松,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世山(张士山),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詹可玉,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缪长松与张世山(张士山)、詹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皖凤公证字第5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山(张士山)、詹可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世山(张士山)、詹可玉存款12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