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耿三民与被告贺建民、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三民,贺建民,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耿三民,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小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建民,男,生于1978年8月4日。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麟西新村)。法定代表人宋保义。原告耿三民与被告贺建民、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贺建民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K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M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贺建民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K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M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