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玉,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玉。被执行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王兴玉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卖场照明节电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206号裁决一案,指定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献 来源:百度搜索“”